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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的今天-1月11日大事记
来源: | 作者:雄鹰劲旅 | 发布时间: 2024-01-11 | 371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 1925年1月11日 中国共产党召开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

     国民党一大的召开,标志着第一次国共合作的正式形成。此后,工人运动逐渐恢复,农民运动日益兴起,全国革命形势迅速高涨,形成了以广州为中心的反对帝国主义和封建军阀的革命新局面。

  但是,国共合作并非一帆风顺,在波澜壮阔的大革命洪流中也潜伏着令人不安的暗流。1924年6月,国民党内的右派分子邓泽如、张继、谢持向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提出《弹劾共产党案》,声称共产党员加入国民党“于本党之生存发展,有重大妨害”,“绝对不宜党中有党”。8月,张继等又抛出所谓《护党宣言》,诬蔑共产党员加入国民党的目的是消灭国民党。

  面对国民党右派的进攻,中共中央于7月1日发出党内通告,要求各级党组织坚决揭露国民党右派的反动活动。陈独秀、恽代英、瞿秋白、蔡和森等连续发表文章,痛斥国民党右派违背国民党一大政纲、破坏革命队伍内部团结的反动言行。此刻,摆在共产党人面前的重要问题是:在这场日益高涨的大革命浪潮中,共产党人是应当在国民党的旗帜下为了国民革命运动去组织中国工人、农民以及青年,还是应当由共产党直接去组织群众?

  为了总结国共合作一年来的经验,加强对革命运动的领导,回答党所面临的许多新问题,1925年1月11日至22日,中国共产党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在上海召开。出席大会的有陈独秀、蔡和森、瞿秋白、谭平山、周恩来、彭述之、张太雷、陈潭秋、李维汉、李立三、王荷波、项英、向警予等20人,代表着全国994名党员。共产国际代表维经斯基参加了大会。陈独秀代表第三届中央执行委员会作了工作报告。

  大会围绕当前的中心工作,通过了《对于民族革命运动之议决案》等11个议决案,并选出了新的中央执行委员会。新当选的中央执行委员共9人:陈独秀、李大钊、蔡和森、张国焘、项英、瞿秋白、彭述之、谭平山、李维汉;候补执行委员5人:邓培、王荷波、罗章龙、张太雷、朱锦堂。在随后举行的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陈独秀当选为中央总书记兼中央组织部主任,彭述之任中央宣传部主任,张国焘任中央工农部主任,蔡和森、瞿秋白任中央宣传部委员,以上5人组成中央局。 

  党的四大最重要的贡献是第一次明确提出了无产阶级在民主革命中的领导权和工农联盟问题。《对于民族革命运动之议决案》明确指出:“无产阶级的政党应该知道无产阶级参加民族运动,不是附属资产阶级而参加,乃以自己阶级独立的地位与目的参加”。“无产阶级是最有革命性的阶级”。所以,民主革命“必须最革命的无产阶级有力的参加,并且取得领导的地位,才能够得到胜利”。关于工农联盟,《对于农民运动的议决案》阐明了农民是无产阶级同盟军的原理,强调了农民在中国民族革命中的重要地位,指出:如果不发动农民起来斗争,无产阶级的领导地位和中国革命的成功是不可能取得的。此外,大会对中国民主革命的内容作了较完整的规定,指出在“反对国际帝国主义”的同时,既要“反对封建的军阀政治”,又要“反对封建的经济关系”,这表明,此时党已把新民主主义革命基本思想的要点提出来了。

  党的四大作出的各项正确决策,为大革命高潮的到来作了政治上、思想上和组织上的准备。此后,全国的革命形势迅速发展,工人运动风起云涌,农民运动轰轰烈烈,大革命的高潮来临了。



♦ 1982年1月11日 邓小平首次提出“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概念

早在五十年代,中国政府就曾设想以和平方式解决台湾问题。1955年5月,周恩来总理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即提出:中国人民解决台湾问题有两种可能的方式,即战争的方式和和平的方式,中国人民愿意在可能的条件下,争取用和平的方式解决问题。1956年4月,毛泽东主席又提出:“和为贵”、“爱国一家”、“爱国不分先后”等政策主张。但由于某些外国势力的干预等原因,这些主张未能付诸实践。 
自七十年代末开始,国际国内形势发生了一些重要变化:中美建立外交关系,实现了关系正常化;中国共产党召开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把党和国家的工作中心转移到现代化经济建设上来。与此同时,海峡两岸的中国人、港澳同胞以及海外侨胞、华人,都殷切期望两岸携手合作,共同振兴中华。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中国政府出于对整个国家民族利益与前途的考虑,本着尊重历史、尊重现实、实事求是、照顾各方利益的原则,提出了“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方针。
197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表《告台湾同胞书》,郑重宣告了中国政府和平解决台湾问题的大政方针,呼吁两岸就结束军事对峙状态进行商谈。表示在实现国家统一时,一定“尊重台湾现状和台湾各界人士的意见,采取合情合理的政策和办法”。
1981年9月3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叶剑英发表谈话,进一步阐明解决台湾问题的方针政策。表示“国家实现统一后,台湾可作为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并建议由两岸执政的国共两党举行对等谈判。
1982年1月11日,中国领导人邓小平就叶剑英的上述谈话指出:这实际上就是“一个国家、两种制度”,在国家实现统一的大前提下,国家主体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台湾实行资本主义制度。
1983年初,中国政府就解决香港问题形成了十二条基本方针政策。“十二条”包括:1.中国政府决定于1997年7月1日对香港地区恢复行使主权。2.恢复行使主权后,根据宪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在香港设立特别行政区,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享有高度自治权。3.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现行的法律、法令、条例基本不变。4.特别行政区政府由当地人组成。主要官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委任。原香港政府各部门的公务、警务人员可予留任。特别行政区各机构也可聘请英国及其他外籍人士担任顾问。5.现行的社会、经济制度不变,生活方式不变。保障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旅行、迁徙、通信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私人财产、企业所有权、合法继承权以及外来投资均受法律保护。6.香港特别行政区仍为自由港和独立关税地区。7.保持金融中心地位,继续开放外汇、黄金、证券、期货等市场,资金进出自由,港币照常流通,自由兑换。8.特别行政区财政保持独立。9.特别行政区可同英国建立互惠经济关系。英国在香港的经济利益将得到照顾。10.特别行政区可以“中国香港”的名义,单独地同世界各国、各地区以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经济、文化关系,签订协议。特别行政区政府可自行签发出入香港的旅行证件。11.特别行政区的社会治安由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12.上述方针政策,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之,50年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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