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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的今天-2月6日大事记
来源: | 作者:雄鹰劲旅 | 发布时间: 2024-02-06 | 464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 1954年2月6日 中国共产党七届四中全会在北京开幕,通过《关于增强党的团结的决议》

      1954年2月6日至10日,中国共产党七届四中全会在北京召开,会议通过《第七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的决议》和《关于增强党的团结的决议》,内容如下:

一、党的团结,工人阶级的团结,劳动人民的团结,全国人民的团结,是革命胜利的基本保证。这是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最基本原理之一。列宁说:“无产阶级之能够成为而且必然会成为不可战胜的力量,就只是因为它由马克思主义原则所造成的思想统一,有组织的物质统一把它巩固起来,这个组织把千百万劳动者团结成为工人阶级的大军。”工人阶级是由党领导着的,党又是由它的中央委员会领导着的,党的中央委员会还紧紧地依靠着一批忠实的有能力的密切联系群众的高级干部。因此,党的中央委员会和省(市)委员会以上的负责干部和武装部队的高级负责干部的团结,尤其是决定革命胜利的最主要的关键。中国共产党在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础上,在正确的政治路线和正确的组织路线的基础上,经过种种牺牲奋斗,形成了以毛泽东同志为首的中央的统一领导和全党的团结一致,这个团结又由于及时地正确地克服了危害党的团结的敌对活动和错误倾向而日益巩固,终于使党成为一个不可战胜的力量。依靠全党的团结,党领导着全国人民战胜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完成了新民主主义革命,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但是,现在中国的革命事业还没有最后完成,在国内人民的敌人还没有完全消灭,在国外还存在着帝国主义的包围,现在中国正处在社会主义革命即社会主义改造的阶段,我们要逐步实行社会主义工业化,逐步实行对个体农民和手工业者的社会主义改造(改造小私有者),逐步实行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消灭资产阶级),把我国建设成为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这是一个比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更深刻更广泛的革命,包含着极复杂极尖锐的斗争。在这场斗争中,一方面,外国帝国主义决不会袖手旁观;另一方面,国内那些已经被打倒的阶级决不会甘心于自己的死亡,那些将被消灭的阶级决不会没有反抗,他们中的坚决反革命分子必然要和外国帝国主义相互勾结起来,利用每一个机会来破坏我们党和人民的事业,企图使中国革命事业归于失败,使反动统治在中国复辟。帝国主义者和反革命分子破坏我们的最重要的方法之一就是首先破坏我们党的团结,并在我们党内寻找他们的代理人。我们党内产生过张国焘,苏联党内产生过贝利亚,这样重大的历史教训表明,敌人不但一定要在我们党内寻找他们的代理人,而且曾经找到过,在今后也还可能找到某些不稳定的、不忠实的、以至别有企图的分子作为他们的代理人,这是我们必须严重警惕的。鉴于我们现在还采取着和资产阶级联合的政策,而小资产阶级还像汪洋大海似地包围着我们;鉴于我们的党很大,党内的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教育还很不够,一部分干部中的思想政治情况还相当复杂,鉴于一部分干部甚至某些高级干部对于党的团结的重要性还认识不足,对于集体领导的重要性还认识不足,对于巩固和提高中央威信的重要性还认识不足;特别是鉴于在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后,党内一部分干部滋长着一种极端危险的骄傲情绪,他们因为工作中的若干成绩就冲昏了头脑,忘记了共产党员所必须具有的谦逊态度和自我批评精神,夸大个人的作用,强调个人的威信,自以为天下第一,只能听人奉承赞扬,不能受人批评监督,对批评者实行压制和报复,甚至把自己所领导的地区和部门看作个人的资本和独立王国;鉴于这一切情况,中央认为,当此我国,实行社会主义改造的紧要历史关头,有极大的必要来唤起全党同志更加注意提高革命警惕性,更加增强党的团结。全党同志都应当认识,党的团结是党的生命,是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原则,破坏党的团结就是违反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原则,就是帮助敌人来危害党的生命。列宁和斯大林曾要求苏联共产党“保护我们党的一致,如同保护眼珠一样”,这同样应成为我们的格言。
二、为着增强党的团结,全党同志,特别是中央委员会委员和省(市)委员会以上的负责同志和武装部队的高级负责同志,对于党的团结的必要和自身责任的重大都应有很高的自觉,并应在党内作很大的努力和必要的工作。全党高级干部在自己的工作中都应遵守下列各项规定:
(一)党的团结的利益高于一切,因此应当把维护和巩固党的团结作为指导自己言论和行动的标准,即有利于党的团结的话就说,不利于党的团结的话就不说,有利于党的团结的事就做,不利于党的团结的事就不做。
(二)党是工人阶级先进分子的统一的集中的组织,党的团结的唯一中心是党的中央,因此,必须把任何地区、任何部门的党的组织及其工作看作是在中央统一领导下的整个党及其工作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反对任何派别思想、小团体习气、地方主义、山头主义和本位主义,反对任何妨碍中央统一领导、损害中央的团结和威信的言论和行动。
(三)党的团结的重要保证之一是严格遵守民主集中制,严格遵守集体领导的原则,因此必须坚决反对分散主义和个人主义,反对把自己领导的地区和部门当作独立王国,反对把个人放在组织之上,反对不适当地过分地强调个人的作用,反对骄傲情绪和个人崇拜。
(四)全党高级干部的重要的政治活动和政治意见应经常向所属的党的组织报告和反映,其关系特别重大者则应直接向党中央的政治局、书记处或中央主席报告和反映;如果避开党的组织和避开中央来散布个人的或小集团的政治意见,这在党内就是一种非法活动,就是违反党的纪律、破坏党的团结的活动,就必须加以反对和禁止。
(五)全党高级干部应根据增强党的团结的原则来检查自己的言论和行动,凡是不利于党的团结的言论和行动都必须改正。
(六)对于任何有损党的团结的言论和行动应当进行批评和斗争。
三、党的团结必须是也只能是在马克思列宁主义基础上的团结,在正确的政治原则和正确的组织原则的基础上的团结。为了增强党的团结,不但不允许缩小党内民主和党内的批评和自我批评,而且必须保证充分发展党内民主,充分发展党内的批评和自我批评,以求竭力避免一切可以避免的缺点和错误,使党的事业得到顺利的进展。每个同志都可能有缺点或错误,每个同志都需要别人帮助,而党的团结正是为了发展这种同志式的互相帮助。对于党员的缺点或错误应当区别不同的情形,采取不同的方针,对于那种具有在性质上比较不重要的缺点或犯有在性质上比较不重要的错误的同志,或者对于那种虽然具有严重或比较严重的缺点、犯有严重或比较严重的错误,但在受到批评教育以后,仍能把党的利益放在个人的利益之上,愿意改正并实行改正的同志,应当采取治病救人的方针。对于他们的缺点或错误必须按照情况进行严肃的批评或必要的斗争;但是这种批评或斗争应当从团结出发,经过批评或斗争达到团结的目的,不应当不给他们改正的机会,更不应当故意将他们个别的、局部的、暂时的、比较不重要的缺点或错误夸大为系统的、严重的缺点或错误,因为这种态度就不是从团结出发,就不能达到团结的目的,就不利于党。但是对于那种与党对抗,坚持不改正错误,甚至在党内进行宗派活动、分裂活动和其他危害活动的分子,党就必须进行无情的斗争,给以严格的制裁,直至在必要时将他们驱逐出党,因为只有这祥,才能维护党的团结,才能维护革命的利益和人民的利益。
四、由于党的中央委员会和省(市)委员会以上负责同志以及武装部队的高级负责同志的团结,是全党团结的关键,本决议也以这些负责同志为主要对象。对于全党广大干部和党员,应由各级党组织根据本决议的精神负责进行关于增强全党团结的教育,保证本决议在全党的贯彻。全党干部都应当以身作则,同心同德,“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一致的基础上,团结全党如同一个和睦的家庭一样,如同一块坚固的钢铁一样”(六届七中全会《关于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以便团结整个工人阶级,团结全体劳动人民和全国人民,为战胜内外敌人的任何破坏阴谋,保证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的伟大事业的胜利而奋斗。


♦ 1956年2月6日 国务院发布《关于推广普通话的指示》

     1956年2月6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推广普通话的指示》,在全国范围内推广普通话。普通话是以北京语音为标准音,以北方话为基础方言,以典范的现代白话文著作为语法规范的现代汉民族的共同语言。

文件背景

汉语是我国的主要语言,也是世界上使用人数最多的语言,并且是世界上最发展的语言之一。语言是交际工具,也是社会斗争和发展的工具。目前,汉语正在为我国人民所进行的伟大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学好汉语,对于我国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
由于历史的原因,汉语的发展现在还没有达到完全统一的地步。许多严重分歧的方言妨碍了不同地区的人民的交谈,造成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的许多不便。语言中的某些不统一和不合乎语法的现象不但存在在口头上,也存在书面上。在书面语言中,甚至在出版物中,词汇上和语法上的混乱还相当严重。为了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和国防的进一步发展的利益,必须有效地消除这些现象。
汉语统一的基础已经存在了,这就是以北京语音为标准音、以北方话为基础方言、以典范的现代白话文著作为语法规范的普通话。在文化教育系统中和人民生活各方面推广这种普通话,是促进汉语达到完全统一的主要方法。为此,国务院指示如下:

文件全文

(一)从1956年秋季起,除少数民族地区外,在全国小学和中等学校的语文课内一律开始教学普通话。到1960年,小学三年级以上的学生、中学和师范学校的学生都应该基本上会说普通话,小学和师范学校的各科教师都应该用普通话教学, 中学和中等事业学校的教师也都应该基本上用普通话教学。各高等学校的语文教学中也应该增加普通话的内容。中等学校、高等学校的就要毕业的学生和高等学校的青年教师、助教,如果还不会说普通话,应该进行短期的补习,以便于工作。教育部和高等教育部应该分别定出大力加强各级学校汉语教学、促进汉语规范化的专门计划,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文化教育中的语文课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所属各级学校的语文课,都应该用普通话教学。战士入伍一年之内,各级军事学校学员入学一年之内,都应该学会使用普通话。各机关业余学校中的语文教学,也都应该以普通话为标准。
(三)青年团的各地支部和工会的各地组织,都应该采用适当的和有效的方式,在青年中和工人中大力推广普通话。青年团员在学习和推广普通话方面应该起带头作用。工厂(首先是大工厂)中的文化补习学校、文化补习班和农村中的常年民校的高级班,都应该尽可能地、逐步地推广普通话的教学。
(四)全国各地广播电台应该同各地的推广普通话工作委员会合作, 举办普通话讲座。各个方言区域的广播站,在它们的日常播音节目中,必须适当地包括用普通话播音的节目,以便帮助当地的听众逐步地听懂普通话和学习说普通话。全国播音人员、全国电影演员、职业性的话剧演员和声乐(歌唱)演员,都必须受普通话的训练。在京剧和其他戏曲演员中,也应该逐步地推广普通话。
(五)全国各报社、通讯社、杂志社和出版社的编辑人员,应该学习普通话和语法修辞常识,加强对稿件的文字编辑工作。文化部应该监督中央一级的和地方各级的出版机关指定专人负责,建立制度,训练干部,定出计划,分别在两年到五年内基本上消减出版物上用词和造句方面的不应有的混乱现象。
(六)全国铁路、交通、邮电事业中的服务人员,大城市和工矿区的商业企业中的服务人员,大城市和工矿区的卫生事业中的工作人员,大城市和工矿区的警察,司法机关中的工作人员,报社和通讯社的记者,文化馆站的工作人员,县级以上的机关团体的工作人员,都应该学习普通话。上述各有关机关应该分别情况,定出关于所属工作人员学习普通话的具体计划,并负责加以执行,使它们所属的一切经常接近各方面群众的工作人员在一定时期内都学会普通话。
(七)一切对外交际的翻译人员,除了特殊的需要以外,应该一律用普通话进行翻译。
(八)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应该在1956年上半年完成汉语拼音方案,以便于普通话的教学和汉字的注音。
(九)为了帮助普通话的教学,中国科学院语言研究所应该在1956年编好以确定语音规范为目的的普通话正音词典,在1958年编好以确定词汇规范为目的的中型的现代汉语词典,并且会同教育部和高等教育部,组织各地师范学院和大学语文系的力量,在1956年和1957年完成全国每一个县的方言的初步调查工作。各省教育厅应该在1956年内,根据各省方言的特点,编出指导本省人学习普通话的小册子。教育部和广播事业局应该大量灌制教学普通话的留音片。文化部应该在1956年内摄制宣传普通话和教学普通话的电影片。
(十)为了培养推广普通话工作的干部,教育部应该经常举办普通话语音研究班,训练各地中学和师范学校的语文教师和教育行政干部,各机关、团体、部队也应该派适当的干部参加受训。同样,各省、市和县的教育行政机关也应该普遍地举办普通话语音短期训练班,训练各地中小学和师范学校的语文教师,当地机关、团体、部队也应该派适当的干部参加学习。
(十一)国务院设推广普通话工作委员会,统一领导全国的推广普通话工作。它的日常工作,由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教育部、高等教育部、文化部、中国科学院语言研究所分工进行: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负责整个工作的计划、指导和检查;教育部和高等教育部负责全国各级学校和业余学校的普通话教学的领导,普通话师资的训练和普通话教材的供应;文化部负责出版物上的语言规范化工作、有关普通话书刊的出版和留音片、电影片的生产;语言研究所负责普通话语音、词汇、语法的规范的研究和宣传。各省、直辖市人民委员会都应该设立同样的委员会,并以各省、直辖市的教育厅、局为日常工作机关。
(十二)各少数民族地区,应该在各地区的汉族人民中大力推广普通话。各少数民族学校中的汉语教学,应该以汉语普通话为标准。少数民族地区广播电台的汉语广播应该尽量使用普通话。各自治区人民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推广普通话工作委员会,以便统一领导在各自治区的说汉语的人民中推广普通话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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