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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的今天-10月23日大事记
来源: | 作者:雄鹰劲旅 | 发布时间: 2023-10-23 | 250 次浏览 | 分享到:

♦ 1936年10月23日 红六军在兴隆镇同红一方面军胜利会师

1934年11月16日,红25军从河南罗山县何家冲出发,开始北上抗日战略转移,毛泽东说“徐海东是对中国革命有大功的人”,徐海东领导的红25军,保住了鄂豫皖革命根据地,创造了鄂豫陕革命根据地,巩固扩大了陕甘宁革命根据地三块革命根据地;同西北红26军、红27军会师,组建了由红25军、红26军、红27军联合组成的红15军团,迎接了中央红军、二、四方面军三大主力红军,实现了同四路红军在陕北胜利会师的伟大壮举。1935年9月,红25军长征同西北红军胜利会师陕北永坪镇合编为红15军团,1935年10月1日至12日,在劳山、张村驿、榆林桥三战三捷,击毙敌张学良部110师师长何立中,俘虏107师团长高福源,俘敌2000余人,直罗镇战役,消灭了张学良部109师又一个团,俘虏5300余人。敌师长牛元锋自杀身亡。彻底粉碎了敌人对西北红军和西北革命根据地的第三次“围剿”。劳山战役胜利后,在清理战利品时发现敌人电文中有“共匪中央及匪军主力已到甘肃通渭地区,有进入陕北之迹象”的消息,红15军团确定部队南下富县、洛川,牵制敌人,迎接中央红军北上抗日。西北革命根据地先后建立过陕甘边、陕北省、陕甘省、陕甘宁省、陕北东地区、神府特区、关中特区等53个县级苏维埃政权。成为土地革命战争保留下来的党领导的全中国“硕果仅存”革命根据地。1935年9月21日,毛主席在甘肃哈达铺缴获敌人的天津《大公报》上得知:“全陕北23县几无一县不赤化,” “陕北赤化人民70万,编为赤军者20万,”“匪军长刘志丹辖3师,枪有万余。”这些已经过时的消息引起毛主席极大重视,多次找参加长征的原陕西地下省委委员贾拓夫询问陕北情况。贾拓夫向毛主席汇报了1933年左右陕甘边和陕北地区党组织、红军及根据地的情况,并建议中央去陕北。毛主席兴奋地说:“别说陕北有几万红军,能有一万就好了。”1935年9月22日,中央在哈达铺召开团以上干部大会上,毛主席作了形势报告,明确提出:“我们要抗日首先要到陕北去,哪里有刘志丹的红军,哪里有我们的根据地。”号召大家说:“同志们,胜利前进吧!到陕北不远了,那里就是我们的抗日前沿阵地。”并宣布将红一方面军改变为中国工农红军陕甘支队。9月27日,中央政治局在甘肃通渭县榜罗镇小学召开常委会议,决定前往陕北,并设想“以陕北作为领导中国革命的大本营。”随后,贾拓夫就作为陕甘支队的向导,留在毛主席、周恩来身边,随时向中央提供陕北的情况。10月19日,毛主席带领中共中央机关及红军陕甘支队到达陕北保安县吴起(后改为吴旗)镇。中央红军终于找到了落脚点。此时,中央红军仅剩8000余人。红25军约3400人。西北红军连同游击队近万人。三支红军大会师,壮大了红军的力量,11月6日中央决定恢复红一方面军番号。在毛主席、党中央直接指挥下,中央红军和西北红军团结战斗取得了直罗镇战役的胜利。毛主席评价说:“直罗镇一仗,给党中央把全国革命大本营放在西北举行了一个奠基礼。”到达陕北之后,毛泽东、党中央及时正确果断地处理了“左”倾路线执行者在陕甘边区错误“肃反”,为中央把全国革命大本营放在西北在政治上、组织上举行了一个奠基礼。为了巩固和扩大西北革命根据地,进一步发展壮大红军力量,党中央在1935年12月以后,陆续将原西北根据地内的地方游击队整编组成红28军(军长刘志丹)、红29军(军长萧劲光)、红30军(军长闫红彦)和神府独立师(师长王兆相)、关中独立师(师长白志文)。

1936年,中央和红军总部先后组织东征和西征战役,进一步扩大和发展了西北根据地。在东征战役中,1936年4月14日,刘志丹指挥部队在攻打山西省中阳县三交镇时,亲临前线侦查敌情,不幸左胸中弹,壮烈牺牲。人民英雄刘志丹牺牲时年仅33岁。1936年5月18日中共中央军委决定组成西方野战军,彭德怀任司令员兼政治委员,进行西征。西征红军以红一方面军为左路,红15军团为右路,后又以红二十八军、八十一师为中路,相继出发,至7月底,三路红军给马鸿逵、马鸿宾等国民党军以沉重打击,相继攻克甘肃东部阜城、曲子镇、环县、宏德城等地,陕西西北部,直到宁夏的盐池、豫旺、同心等地,俘虏敌人2000余人,缴枪2000余支,并与陕甘老区联成一片,开辟了纵横200公里的新根据地。8月开始,西方野战军在巩固新区的同时,积极迎接红二、四方面军北上抗日。

1936年7月1日,红二、六军团贺龙军团长、任弼时政委与红四方面军首长在阿坝会师。党中央林育英(即张浩,共产国际派来的代表)、张闻天、周恩来等六十八人及红一方面军、西北红军发给朱德、张国焘、徐向前、陈昌浩、任弼时、贺龙、萧克等电报祝贺两军会师。7月2日举行了两军会师庆祝大会,朱德总司令讲了话。坚持北上抗日路线,坚持与陕甘和中央红军会师陕北,坚持团结,反对分裂。1936年7月5日,中央军委电令:“以二军(团)、六军(团)、三十二军组织二方面军,任命贺龙为总指挥兼军(团)长、任弼时为二军(团)政委、萧克为副总指挥、关向应为副政委;陈伯钧为六军(团)长、王震为政委”正式成立红二方面军总指挥部。红二方面军同红四方面军在朱德、任弼时、贺龙、刘伯承、徐向前、关向应、陈伯钧、王震等同志领导下,克服了张国焘分裂主义,历经千难万险,到达甘南。1936年10月9日,红四方面军指挥部到达会宁,与红一方面军会合。10月21日,贺龙、任弼时、关向应、刘伯承在平铎镇与红一方面军军团长左权、政治委员聂荣臻会面。22日与23日红二军团、红六军团分别在将台堡、兴隆镇同红一方面军会师。至此,红25军与红15军团及红一方面军同红二、四方面军三大主力红军实现了胜利会师,北上抗日的中国工农红军胜利地完成了万里长征,落脚点历史地选择在西北革命根据地。西北革命根据地成为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进行抗日民族革命战争的总后方和出发点。中国人民战胜蒋介石国民党反动派和一切帝国主义在中国的统治的战略转折点。


♦ 1978年10月23日 中日和平友好条约在东京互换批准书,条约正式生效

背景过程

中国外交部长黄华和日本外务大臣园田直代表两国政府于1978年8月12日在北京签订的关于两国发展和平友好关系的条约。1978年8月16日,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该条约。10月16、18日,日本众议院和参议院分别通过,10月20日,日本政府内阁会议正式批准。10月23日,条约互换仪式在东京举行,条约正式生效。有效期为10年。如在期满时或在其后任何时候的前一年,缔约国任何一方未提出愿予终止时则将继续有效。中日两国政府于1972年9月29日发表的《中日联合声明》宣布,为巩固和发展两国间的友好关系,同意进行以缔结和平友好条约为目的的谈判。中国于1974年9月正式提议,中日双方尽早开始缔结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的谈判。1975年1~5月,中国驻日大使陈楚同日本外务省事务次官东乡文彦开始进行预备性谈判。谈判的主要分歧是如何处理条约草案的“反霸条款”。中方认为,《中日联合声明》是指导和发展两国关系的准则,“反霸条款”是联合声明的一项重要内容,条约只能在联合声明基础上前进,不能后退。日方则以条约不能涉及和针对第三国为由,不同意将《中日联合声明》第7条规定的“反霸条款”写进条约。谈判未能取得进展。1978年5月,日本政府建议在北京恢复谈判。自7月21日起,双方在北京恢复缔约谈判。中方代表团团长为外交部副部长韩念龙,日方代表团团长为日驻华大使佐藤正二。日本首相福田赳夫派遣外相园田直于8月8日赴北京举行外长级政治会谈。日方最终同意将“反霸条款”写入条约。中方接受了日方在条约中写明“本条约不影响缔约各方同第三国关系的立场”这一要求。双方达成协议。

基本内容

条约由前言和5项条款组成。在前言中,双方确认《中日联合声明》是两国间和平友好关系的基础,声明所表明的各项原则应予严格遵守。正文主要内容有:①重申联合声明第6条的内容,规定双方应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发展两国间持久的和平友好关系;根据上述原则和《联合国宪章》的原则,确认在相互关系中用和平手段解决一切争端,而不诉诸武力和武力威胁。②任何一方都不应在亚洲和太平洋地区或其他任何地区谋求霸权,并反对任何其他国家或国家集团建立这种霸权的努力。③缔约双方将本着睦邻友好的精神,按照平等互利和互不干涉内政的原则,为进一步发展两国之间的经济关系和文化关系、促进两国人民的往来而努力。④该条约不影响缔约各方同第三国关系的立场。

条约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满意地回顾了自一九七二年九月二十九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在北京发表联合声明以来,两国政府和两国人民之间的友好关系在新的基础上获得很大的发展;确认上述联合声明是两国间和平友好关系的基础,联合声明所表明的各项原则应予严格遵守;确认联合国宪章的原则应予充分尊重;希望对亚洲和世界的和平与安定作出贡献;为了巩固和发展两国间的和平友好关系;决定缔结和平友好条约,为此各自委派全权代表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委派外交部长黄华;

日本国委派外务大臣园田直。

双方全权代表互相校阅全权证书,认为妥善后,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一、缔约双方应在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各项原则的基础上,发展两国间持久的和平友好关系。

二、根据上述各项原则和联合国宪章的原则,缔约双方确认,在相互关系中,用和平手段解决一切争端,而不诉诸武力和武力威胁。

第二条 缔约双方表明:任何一方都不应在亚洲和太平洋地区或其他任何地区谋求霸权,并反对任何其他国家或国家集团建立这种霸权的努力。

第三条 缔约双方将本着睦邻友好的精神,按照平等互利和互不干涉内政的原则,为进一步发展两国之间的经济关系和文化关系,促进两国人民的往来而努力。

第四条 本条约不影响缔约各方同第三国关系的立场。

第五条

一、本条约须经批准,自在东京交换批准书之日起生效。本条约有效期为十年。十年以后,在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宣布终止以前,将继续有效。

二、缔约任何一方在最初十年期满时或在其后的任何时候,可以在一年以前,以书面预先通知缔约另一方,终止本条约。双方全权代表在本条约上签字盖章,以昭信守。本条约于一九七八年八月十二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日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权代表 日本国全权代表

  黄 华 (签字)             园 田 直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