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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的今天-11月20日大事记
来源: | 作者:雄鹰劲旅 | 发布时间: 2024-11-20 | 39 次浏览 | 分享到:
 历史大事记
1933年11月20日  十九路军发动反蒋福建事变
参加人民临时代表大会的代表合影
1933年11月,十九路军将领蒋光鼎、蔡廷锴等联合国民党内李济深、陈友仁和第三党领袖黄琪翔等反蒋势力,发动福建事变。
20日,中国人民临时代表大会在福州召开,发表《人民权利宣言》。21日,李济深等通电脱离国民党,随后联合第三党和神州国光社成员发起成立生产人民党,以陈铭枢为总书记。22日,“中华共和国人民革命政府”宣告成立,向全国发表宣言说,人民革命政府的使命是:(1)求中华民族之解放,形成真正独立自由之国家;(2)消灭反革命之南京政府,建立生产人民之政权;(3)实现国内各民族之平等权利;(4)保障一切生产人民之绝对自由平等权;(5)排除帝国主义在中国之势力,打倒军阀,铲除封建制度,发展国民经济;解放劳工劳苦群众。宣言表示:本革命政府为保障世界及中国之和平起见,不得不坚决反对蒋中正亡国残民之政策。因此竭诚希望全国人民各政治集团与各军队一致奋起,拥护革命政府,坚决与蒋中正政府作殊死战,以实现中华民族当前迫切之要求。
同日,福建人民政府发布人民政纲,大要为:废除不平等条约;制裁没收有危害中华民族利益之外资企业;整理新旧外债,凡祸国之政治借款,绝对否认;实行外贸统制;厉行关税自主;开放政权;各民族一律平等,确认民族自决;确定人民身体、居住、言论、集会、结社、罢工、示威、出版绝对自由;实行普选:废止一切苛捐杂税;耕者有其田、计口授田;严禁高利贷;取缔奸商;改良农工生活;例行教育普及;实行征兵制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革命政府成立后,受到各地人民和海外华侨的拥护,同时也遭到蒋介石政府的舆论攻击和军事镇压。
直至1934年1月21日,泉州、漳州相继失守,福建事变终告失败。

1937年11月20日  国民党政府迁都重庆
当时中国首都南京鸟瞰:炮声已侧耳可闻,昔日的光彩已黯然失色
1937年11月20日,国民政府发表移驻重庆宣言:
自卢沟桥事变发生以来,平津沦陷,战事蔓延,国民政府鉴于暴日无止境之侵略,爰决定抗战自卫,全国民众同仇敌忾,全体将士忠勇奋发,被侵各省,均有剧烈之奋斗,极壮烈之牺牲。选者暴日更肆贪黩分兵西进,逼我首都。察其用意,无非欲挟其暴力,要我为城下之盟。为国家生命计,为民族人格计,皆已无屈服之余地,凡有血气,无不具宁为玉碎,不为瓦全之决心。国民政府兹为适应战况,统筹全局,长期抗战起见,本日移驻重庆,此后将以最广大之规模,从事更持久之战斗,以中华人民之众,土地之广,人人本必死之决心,继续抗战,必能达到维护国家民族生存独立之目的,特此宣告,惟共勉之。
自11月18日起,国民政府各院部即络绎迁往重庆。20日,中央电台奉命广播《国民政府移驻重庆宣言》这条消息后,中央党政人员纷纷乘轮西上,中央电台人员也撤离南京去长沙。撤离简直是逃亡。他们好不容易弄到了江南汽车公司的客票,很多人行李都未顾上带,但车上已人满为患,秩序大乱,最后是砸开玻璃爬了进去。

♦1980年11月20日  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审判江青反革命集团

1980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开庭,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主犯。此前,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的起诉书全文公布。

  林彪、江青一伙是新中国建立以来罪行最重、危害最烈的反革命集团。他们为了篡党篡国,有预谋地诬陷、迫害包括国家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中共中央总书记在内的党和国家领导人。一批卓越的无产阶级革命家,在长期革命斗争中,没有死于敌人的监牢和炮火,却被林彪、江青一伙折磨致死。他们残酷地迫害和镇压广大干部和群众,制造了数不清的冤狱。国家栋梁、民族精华被摧残,无辜忠良、黎民百姓遭株连的不计其数。他们为了实现“乱中夺权”,挑动大规模武斗,指挥打砸抢抓抄,肆意“砸烂公检法”,煽动毁我“长城”,疯狂破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造成整个国家一片混乱,国民经济濒于崩溃。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不但有自己的帮派体系,而且秘密准备了自己的武装叛乱力量。在他们篡党夺权的阴谋相继败露以后,就先后策动武装叛乱。林彪一伙还冒天下之大不韪,策划谋杀毛泽东主席。这伙反革命分子要把我们这个好不容易获得解放和统一起来的祖国,重新投入黑暗痛苦和分裂内战的灾难深渊。

  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的起诉书,以如山铁证,控诉了林彪、江青一伙的一桩桩、一件件罪行说明,林彪、江青一伙根本不是什么政见不同,犯路线错误,而是犯下了残害成千上万人民的血淋淋罪行的反革命刑事犯。早在1966年8月,刘少奇仍担任国家主席并重新当选为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的时候,林彪就指使叶群找了雷英夫,把他们捏造的诬陷少奇的材料口授给雷,让雷写成书面材料送给林彪,再由林彪批送给江青。这完全是蓄谋陷害,哪里是什么路线斗争、路线错误?他们恶毒地给刘少奇同志罗织罪名之后,继而组织残酷批斗,最后摧残致死。为了迫害刘少奇,单是江青就擅自决定逮捕关押了11个人,其中2人被折磨致死。他们制造了“中国(马列)共产党”案、“内人党”案、“冀东案”、“赵健民特务案”等许许多多冤案,使几十万人受诬陷迫害,几万人致死。林彪一伙为了谋害毛主席、策动反革命武装政变,秘密地非法地组织所谓“联合舰队”;张春桥为了诬陷、迫害大批干部和群众,在上海建立并指挥“游雪涛小组”,专门从事跟踪盯梢、绑架、抄家、监禁、秘密刑讯和搜集情报等法西斯特务活动。凡此种种,充分证明林彪、江青这一伙是反革命阴谋家、野心家,他们的一切罪恶活动,都是为了一个目的,就是篡党篡国。

  就审判林江反革命集团案的法律问题,著名法学家、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张友渔说,关于适用法律的问题,我国《刑法》第九条有这样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法令、政策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法令、政策。如果当时的法律、法令、政策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法令、政策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按照这一条的规定,对于法律的溯及力问题,可以有以下几种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刑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法令、政策不认为是犯罪的,而《刑法》认为是犯罪,则适用当时的法律、法令、政策,《刑法》没有溯及力;如果当时的法律、法令、政策认为是犯罪,《刑法》也认为是犯罪并应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法令、政策追究刑事责任,《刑法》没有溯及力;如果当时的法律、法令、政策认为是犯罪,或者处罚较重,而《刑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认为是犯罪但处刑较轻的,适用《刑法》,在这种情况下,《刑法》有溯及力。

  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起诉书认定的江青等10名主犯所犯的罪行,无论按照他们犯罪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令、政策,还是按照现在的法律、法令、政策,都认为是犯罪。例如,他们所犯的反革命罪行,无论按照1951年制订的《惩治反革命条例》,或是按照1979年制订的《刑法》都认为是犯罪。又如,1953年由政务院政务会议批准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第二届全国司法会议决议》中规定,对于“蓄意陷害好人的坏分子,或挟嫌报复并给了被告以重大损害的诬告分子”,在法律上“应予以追究”;“对于有意制造假案陷害好人的反革命分子,……必须依法究办,最严重者并应处以死刑”。1957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决定,由人大常委会根据代表意见加以审议修改,作为草案公布试行、各级法院实际均作为判案依据的《刑法草案》第22次稿,规定了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罪,率领或策动武装部队叛变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由此可见,特别检察厅起诉书中认定的10名主犯分别犯有的颠覆政府、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罪,反革命杀人、伤人罪,反革命诬告陷害罪,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罪,反革命宣传煽动罪,刑讯逼供罪,非法拘禁罪等所有罪名,无论按当时的法律、法令、政策,或现在的《刑法》都认为是犯罪。

  《刑法》第九条,规定了新旧法相较“从轻”的原则。用当时的法律、法令、政策同现在的《刑法》比较,同样的犯罪,前者定刑普遍比后者为重。《条例》定刑几乎每条都规定有死刑;而《刑法》反革命罪一章的条文中,死刑的规定较少。例如,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罪,1957年的刑法草案第22稿规定,“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策动武装叛乱的首要分子,《惩治反革命条例》规定“处死刑或无期徒刑”。现在的《刑法》对这两种罪规定,“处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由此可见,适用《刑法》符合“从轻原则”,是既合乎于法理,又完全有法律根据的。

  需要说明的是,新法轻于旧法时具有溯及力,并不是我们国家的创造,而且是国际上的通例。具有法律知识的人,对这一点是很清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