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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的今天-2月6日大事记
来源: | 作者:雄鹰劲旅 | 发布时间: 2023-02-06 | 277 次浏览 | 分享到:

♦ 1922年2月6日 侵犯中国主权的“九国公约”在华盛顿签订

《九国公约》,全称《九国关于中国事件应适用各原则及政策之条约》。1921年11月12日至1922年2月6日,美国、英国、日本、法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葡萄牙、中国九国在美国首都华盛顿举行国际会议。

中国政府时值颜惠庆内阁,派施肇基、顾维钧、王宠惠三人为全权代表,余日章、蒋梦麟为国民代表,朱佛定为秘书,共130多人组成的庞大代表团出席。原计划还有广州政府外交次长伍朝枢为代表,但是孙中山不承认北京政府,要求自派不遂,伍朝枢未赴。华盛顿会议的议程主要有两项:一是限制海军军备问题;二是太平洋和远东问题。为此组成两个委员会:"限制军备委员会"由英、美、日、法、意五个海军大国参加;"太平洋及远东问题委员会"则有九国代表参加,两个委员会分别进行讨论。该会议的主要成果包括三个重要条约:四国公约,限制海军军备条约,九国公约。这三个公约统称"华盛顿条约"。公约的核心是肯定美国提出的在华实行"门户开放,机会均等"的原则,并赋予它国际协定的性质,限制了日本独占中国的野心。实质上是在美国占优势的基础上,帝国主义列强建立的对中国的联合统治。这加深了中国的半殖民地地位。

背景

1921年美国急欲改变日本在华的优势局面,瓦解英日同盟,孤立日本,遂以解决中国问题为名,召开了此次会议,提案是由中国北洋政府在美国的授意下提出的,会议期间,中国方面曾提出收回关税自主权,取消领事裁判权,撤退外国驻华军队和收回租界、租借地等,但均遭拒绝。

过程

为了调和帝国主义列强在东亚和太平洋地区的矛盾,1922年2月6日,美、英、法、日、意、中、比、荷、葡战胜国为重新瓜分远东和太平洋地区的殖民地和势力范围和中国北洋政府,在华盛顿会议(又称太平洋会议)上签订《九国关于中国事件适用各原则及政策之条约》,通称      《九国公约》。条约规定 :" 尊重中国之主权与独立及领土与行政之完整"会议上中国提出废除"二十一条",收回山东主权,取消外国在华势力范围和一切特权;"施用各种之权势,以期切实设立并维持各国在中国全境之商务实业机会均等之原则 " 。

实质上是要挟中国政府执行"门户开放"、"机会均等"原则。还签订了《四国条约》、《五国条约》等条约,形成了华盛顿体系,确立了西方主要国家与中国的关系。内容:

第一条:除中国外缔约各国协定:

(一)尊重中国之主权与独立,及领土与行政之完整;

(二)给予中国完全无碍之机会,以发展并维持一有力巩固之政府;

(三)施用各国之权势,以期切实设立并维持各国在中国全境之商务实业机会均等之原则;

(四)不得因中国状况,乘机营谋特别权利,而减少友邦人民之权利,并不得奖许有害友邦安全之举动。

第二条:缔约各国协定不得彼此间及单独或联合与任何一国或多国订立条约或协定或协议或谅解,足以侵犯或妨害第一条所称之各项原则者。

第三条:为适用在中国之门户开放,或各国商务实业机会均等之原则,更为有效起见,缔约各国除中国外,协定不得谋取或赞助其本国人民谋取:

(一)任何办法为自己利益起见,欲在中国任何指定区域内,获取有关于商务或经济发展之一般优越权利;

(二)任何专利或优越权可剥夺他国人民在中国从事正当商务实业之权利;或他国人民与中国政府或任何地方官共同从事于任何公共企业之权利;抑或因其范围之扩张,期限之久长,地域之广阔,致有破坏机会均等原则之实行者。

本条上列之规定,并不解释为禁止获取为办理某种工商、或财政企业、或为奖励技术上之发明与研究所必要之财产及权利。中国政府担任对于外国政府及人民之请求经济上权利及特权,无论其是否属于缔结本约各国,悉秉本条上列规定之原则办理。

第四条:缔约各国协定对于各该国彼此人民间之任何协定,意在中国指定区域内设立势力范围,或设有互相独享之机会者均不予以赞助。

第五条:中国政府约定中国全国铁路不施行或许可何种待遇不公之区别。例如运费及各种便利,概无直接间接之区别。不论搭客隶何国籍,自何国来,向何国去;不论货物出自何国,属诸何人,自何国来,向何国去;不论船舶或他种载运搭客及货物之方法,在未上中国铁路之先,或已上中国铁路之后隶何国籍属诸何人。

缔约各国除中国外,对于上称之中国铁路基于任何让与、或特别协约、或他项手续,各该国或各该国人民得行其任何管理权者,负有同样之义务。

第六条:缔约各国除中国外,协定于发生战事时,中国如不加入战团,应完全尊重中国中立之权利。中国声明,中国于中立时愿遵守各项中立之义务。

第七条:缔约各国协定无论何时遇有某种情形发生,缔约国中之任何一国,认为牵涉本条约规定之适用问题,而该项适用宜付诸讨论者,有关系之缔约各国,应完全坦白互相通知。

第八条:本条约未签字之各国,如其政府经缔约签字各国承认,且与中国有条约关系者,应请其加入本约。

因此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对于未签字各国应为必要之通告,并将所接答复知照缔约各国。任何国家之加入自美政府接到该国通知时起发生效力。

第九条:本条约经各缔约国依各该国宪法上之手续批准后,从速将批准文件交存华盛顿,并自全部交到华盛顿之日起发生效力。该项批准文件笔录由美国政府将正式证明之誉本,送交其他缔约各国。

本条约英文、法文一律作准,其正本保存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之档库,由该政府将正式证明之誉本,送交其他缔约各国。

兹将议定条约由上列各全权代表签字,以昭信守。


♦ 1956年2月6日 国务院发布《关于推广普通话的指示》

普通话,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推行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里的法定现代标准汉语。普通话以北京语音为标准音,以北方官话为基础,以典范的现代白话文著作为语法规范。普通话与汉族人口占比最高的官话汉语方言区最为类似,“普通话”中的“普通”二字是指“普遍”和“共通”的意思。1923年中华民国教育部国语统一筹备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基于现代中国北方官话的白话文语法和北京话语音制定标准化汉语,称为中华民国国语。1932年经中华民国教育部颁布《国音常用字汇》后,被采纳为中国的官方语言。作为联合国六种官方工作语言之一,成为国际人士学习中文的主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为区别中华民国政府所称的“国语”,1955年全国文字改革会议上将“国语”改称为“普通话”。“普通话”的称呼后来也使用于港澳地区,中华民国则继续使用“国语”称呼,在海外华人地区则称为“华语”。当前“国语”一词于中国大陆仍普遍应用于民间和影视娱乐行业用来代指普通话,尤其在谈及影视作品以及歌曲时亦多以“国语版”指代外语电影、动画等作品的普通话配音版本。

历史

普通话大抵可追溯到元、明、清三朝北京为首都时以北方音调为基础而形成的语言。自东晋起,南京音以古中原雅音的正统嫡传身份受到政治上和文化上的推崇,在中国产生巨大影响的同时,也流传到周边国家,比如传入日本的“吴音”,便是当时的南京话。元朝定都在大都(今北京)。忽必烈统一后,规定学校教学要使用以汉语语音为标准的天下通语。根据研究,其天下通语依据的仍然是唐宋以来占据主导地位的中原音(汴洛音)。元代盛行杂剧和散曲,这是两种接近口头语言的新的文学形式。著名的杂剧作家关汉卿、马致远、王实甫都来自大都,使用燕京腔调,他们的作品《窦娥冤》、《汉宫秋》、《西厢记》等反映出当时使用北方官话的面貌,如《经典大典》的著作编写,反映出一般有效交流的语言工具仍以北方话为主体。元代周德清的《中原音韵》是根据元杂剧的用韵编写的,书中归纳的语音(声母、韵母、声调)系统已经相当接近今天的普通话,是近代普通话形成的原始基础。

明朝开始称官方语言为官话,以金陵雅言为正音(称为“中州音”),形成汉语共同语系统,称为“正音”,并深远地影响到直至今天的中国语言形态,当时的“南京正音在明代占据重要地位”,这就是通行中国直至近代的下江官话。明永乐年间迁都北京后官话仍以南京音为官语,南京音调又成为当时北京语音的基础。张卫东等学者认为“明代官话有南北两支的差别”,而以南京官话为主导。明、清时代因作为汉语正音,南京话相对比较稳定。清时期来华的西方传教士所流行的中国话,基本上是以南京官话为标准。民国初年西方传教士主持的“华语正音会”,也以南京音为标准。长久以来,南京话以其清雅流畅、抑扬顿错的特点以及独特的地位而受到推崇。清末中国切音新字的创制者卢戆章,仍然倡议以南京话为“各省之正音”。近百年来,南京城区语言的格局发生了较多变化。因为定都北京故,明清官话腔调逐渐染上以北京语音和北方话腔调,经过时间生成了北京官话。北京官话自清中叶起逐渐流行起来,逐渐取代南京官话成为主流。清末宣统元年(1909年)清政府正式设立“国语编审委员会”,将当时通用的官话定为国语,此后的国语运动先是推行以糅合南北方言的老国音,最终在“京国之争”中确认了以较为简单的北京官话作为汉语正音,这也是普通话语音的来源。1902年,学者吴汝纶去日本考察,日本人向他建议中国应该统一语言时,曾提到“普通话”。1904年,秋瑾留学日本时,曾组织一个“演说联系会”,内容提到普通话。1906年,著名研究切音字的学者朱文熊,曾        在《江苏新字母》一书中,把汉语分成“国文”(文言文)、“普通话”和“俗语”(方言),并定义普通话为“各省通行之话”。
武昌起义后,瞿秋白在《鬼门关以外的战争》一文提出,“文学革命的任务,决不止于创造出一些新式的诗歌小说和戏剧,它应当替中国建立现代的普通话的文腔。”“现代普通话的新中国文,应当是习惯上中国各地方共同使用的,现代‘人话’的,多音节的,有结尾的……”并与茅盾就普通话的意义展开辩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小学语文课程暂行标准(草案)》规定,应使用以北京音为标准的普通话,不用方言土语。《小学语文教学大纲草案(初稿)》和《小学语文教学大纲(草案)》也强调普通话是教给儿童的语言,并应推广,在方言区域须特别注意正音工作。
    1955年10月,在“全国文字改革会议”和“现代汉语规范问题学术会议”期间,明定普通话为“以北京语音为标准音,以北方话为基础方言”。
1955年10月26日,《人民日报》发表题为《为促进汉字改革、推广普通话、实现汉语规范化而努力》的社论,文中提到:“新中国的共同语,就是以北方话为基础方言、以北京语音为标准音的普通话”。1955年11月4日,解放军发出《关于在军队中推行汉字简化、推广普通话和实现语言规范化的通知》。1955年11月17日,教育部发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关于在中小学和各级师范学校大力推广普通话的指示》。
    1956年2月6日,国务院总理周恩来在《国务院关于推广普通话的指示》定义普通话为“以北京语音为标准音、以北方话为基础方言、以典范的现代白话文著作为语法规范的普通话”
    1999年,中国大陆能用普通话进行交际的人口比例为53.06%。截至2014年,仍有30%人口(约4亿人)无法用普通话交流。

推广

中国许多地方非官话的其他汉语语言依然盛行,但不利于各地交流,因此政府极力推广普通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