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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的今天-5月31日大事记
来源: | 作者:雄鹰劲旅 | 发布时间: 2023-05-31 | 494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 1936年5月31日 全国各界救国联合会在沪成立

      1936年5月31日,全国20余省市60多个救亡团体和十九路军代表共70余人在上海集会,宣告成立全国各界救国联合会(简称“全救会”)。大会讨论通过了《全国各界救国联合会成立大会宣言》、《抗日救国初步政治纲领》等重要文件,选举沈钧儒、章乃器、李公朴、沙千里、史良、王造时等14人为常务员。

“全救会”的成立,进一步从政治上、组织上巩固和扩大了全国抗日救国运动的阵地。作为全国统一的联合救国阵线,“全救会”以团结全国救国力量,统一救国方针保障领土完整,图谋民族解放为宗旨,其主要政治主张是:

第一,停止一切内战,建立全国统一的抗敌政 权,团结一致共同抗敌;

第二,要求国民党放弃一党专政,实行民主政治,开放民众运动,召开各党派联合会议,建立统一的救国政权;

第三,废除苛捐杂税,提高海关进口税,抵制日货,保护民族工商业的发展。在农村实行“耕者有其田”;

第四,改变妥协外交,联合世界反日和反战力量,共同对付日本帝国主义。

“全救会”成为“一二·九”运动后在上海乃至全国团结各阶层爱国人士和联络海外侨胞、国际友人进行抗日救亡活动的重要组织形式。在“全救会”的指导下,救国会组织遍及全国,西北、华北、东北等地救国联合会相继成立,中共中央号召的人民救国阵线开始确立,推动形成了以上海为中心的全国抗日救亡运动新高潮。

1941年,“全救会”参与发起成立中国民主政团同盟,并成为其中一部分。1945年12月,“全救会”改称中国人民救国会,提出“团结国人,建设独立、自由、幸福的民主的新中国”的政治纲领,坚决反对内战,致力于和平民主运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全救会”鉴于它所担负的历史任务已经完成,于12月18日在北京召开会议,宣布解散。



♦ 1960年5月31日 中国与蒙古签订友好互助条约

 1921年7月,蒙古人民革命政府成立。1924年11月,废除君主立宪制,成立蒙古人民共和国,由此建立起了继苏联后第二个社会主义国家。但是中蒙关系却在二战后才得以捋顺。1946年国民政府外交部长王世杰宣布承认蒙古人民共和国。新中国成立后,为彻底解决中蒙两国间遗留问题,增进社会主义阵营的团结,迫切需要一个与中苏和中朝盟约一样的条约来协调两国未来关系的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和蒙古人民共和国大人民呼拉尔主席团亟愿在无产阶级国际主义原则和互相尊重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和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人民共和国之间的兄弟般的牢不可破的友好互助关系,决心尽一切力量对维护和巩固亚洲和世界和平和保障各国人民的安全作出贡献;并且深信发展和巩固中蒙两国之间的友好互助关系符合于中蒙两国人民的切身利益,同时也符合于世界各国人民的利益;为此目的,决定缔结本条约,并且各派全权代表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特派国务院总理周恩来;

蒙古人民共和国大人民呼拉尔主席团特派部长会议主席尤睦佳·泽登巴尔。

双方全权代表互相校阅全权证书认为妥善后,议定以下各条:

第一条 缔约双方将为维护亚洲和世界的和平和各国人民的安全而尽一切努力。

第二条 缔约双方将对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人民共和国共同利益的一切重大国际问题进行磋商。

第三条 缔约双方在两国的和平建设事业中,彼此将给予一切可能的经济和技术的援助。

第四条 缔约双方重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人民共和国1952年10月4日所签订的经济文化合作协定,继续巩固和发展两国间的经济、文化和科学技术的合作。

第五条 本条约须经批准,并自互换批准书之日起生效,批准书在北京互换。

本条约在未经缔约双方就修改或者终止问题达成协议以前,将一直有效。

本条约于1960年5月31日在乌兰巴托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蒙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这个条约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于1960年9月9日批准,蒙古人民共和国大人民呼拉尔主席团于1960年7月7日批准。条约自1960年10月12日生效。

中蒙两国在友好互助条约的基础上,逐步解决了两国间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维护了地区和平与稳定。苏联解体后,鉴于世界局势发生的巨大变化,中蒙两国于1994年在原友好互助条约基础上进行修订,签署了《中蒙友好合作关系条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