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4年9月5日 中共中央首长警卫张思德在烧炭时牺牲
张思德,1915年4月出生于大巴山深处一个贫苦佃农家庭。重病的母亲没有奶水,只得走东家,串西家,要来谷米捣碎熬成糊喂他,因而给他起了一个小名叫“谷娃子”。出生仅7个月,母亲就因病无钱医治离开人间,父亲张行品被迫把他抱给婶母收养。谷娃子吃“千家奶”穿“百家衣”长大,养母为了让他永记乡亲们的恩情,给他取名“思德”。
1933年2月,中国工农红军第四方面军创建了川陕革命根据地。1933年12月,张思德参加红军,不久加入共青团,1935年随红四方面军长征,三度经过人迹罕至的雪山、草地。他勇敢机智,曾只身泅水过江,夺得敌人的渡船,为红军强渡嘉陵江创造了条件。在川西茂洲地区,他神奇般地一人夺得敌人两挺机枪,被战士们亲切地誉为“小老虎”,一时传为佳话。1936年10月,张思德随部队到达陕北,1937年加入中国共产党。
张思德始终牢记为人民利益工作的使命,坚持一切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并在实践中一丝不苟地贯彻。
据其班长张显扬回忆,有一回,部队在一片水草丰盛的沼泽旁宿营。一个小战士高兴地嚷嚷着发现了野萝卜,张思德过来检查发现,在水塘旁边果然有一丛叶子绿绿的、模样很像萝卜的植物。饥肠辘辘的小战士拔起一棵就往嘴里送,张思德忙赶上去把叶子先放到自己的嘴里,细细嚼了嚼,味道又甜又涩。不一会儿,张思德感到有些头晕无力,紧接着,他肚子开始剧痛,大口呕吐起来。在失去知觉之前,他还在嘱咐小战士告知大家这草有毒。半个多小时以后,张思德慢慢醒来,模模糊糊地看见小战士端着瓷缸蹲在跟前,他急忙说:“不要管我,快去告诉其他同志。”
延安时期,因为粮食不足,战士们总是吃不饱饭。通信班的战士都是小伙儿,加上经常外出送信走远路,饭量比较大。为了让大家多吃一些,每次吃饭时,作为通信班长的张思德吃到一半,就不声不响撂下饭碗,提起水桶去打水,让别人多吃一些。
大巴山腹地冬季寒冷不亚于北方,取暖多靠木炭。张思德小时候跟着父亲练就了烧炭的好手艺。1944年初,张思德积极响应党中央提出的大生产运动号召,主动到安塞县石硖谷办生产农场,担任副队长。白天,他巡回各窑,掌握火候。晚上,他也要起来数次,爬上窑顶,观察烟色。窑里温度很高,有的木炭出窑还有火星。但每次出炭,他都是抢先钻到窑的最里边捡木炭,手里包的破布着火了,他就用手弄熄后继续干。
1944年9月5日,张思德和战友小白决定再新挖几个窑,多烧些木炭。当挖到中午时,突然窑顶掉下几块碎土,出现险情。张思德眼疾手快,一掌将小白推出洞口,厚厚的窑顶坍塌下来,把张思德埋在下边。战士们和老百姓从四面赶来,拼命刨土。小白得救了,张思德却没能抢救过来,他牺牲时,年仅29岁。

革命需要在枪林弹雨下抛头颅洒热血,也需要在平凡岗位上默默奉献。张思德是一名普通的共产党员和战士,他服从组织安排,甘心在烧炭的平凡岗位上忘我工作,直至光荣殉职。毛泽东给予他高度评价:“张思德同志是为人民利益而死的,他的死是比泰山还要重的。”
♦ 1988年9月5日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颁布
1988年9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自1989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0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的决定》,更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为了加强中国人民解放军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1955年2月8日通过《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1963年9月28日,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百零二次会议对该条例修订后重新公布。这部条例对加强军官队伍建设和军队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1965年取消军衔制度,军官服役条例随之废止。1978年8月18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国人民解放军干部服役条例》。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1994年5月12日,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的决定》,进行第一次修正。2000年12月28日,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的决定》,进行第二次修正。为进一步明确其法律地位,使其与国家其他法律的名称保持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将条例的名称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分为总则,军官的基本条件、来源和培训,军官的考核和职务任免,军官的交流和回避,军官的奖励和处分,军官的待遇,军官退出现役,附则。共8章54条。主要内容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以下简称军官)是被任命为排级以上职务或者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被授予相应军衔的现役军人。军官按照职务性质分为军事军官、政治军官、后勤军官、装备军官和专业技术军官。军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组成部分。军官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在社会生活中享有与其职责相应的地位和荣誉。国家依法保障军官的合法权益。军官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忠于祖国,忠于中国共产党,有坚定的革命理想、信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自觉献身国防事业;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军队的规章、制度,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具有胜任本职工作所必需的理论、政策水平,现代军事、科学文化、专业知识,组织、指挥能力,经过院校培训并取得相应学历,身体健康;爱护士兵,以身作则,公道正派,廉洁奉公,艰苦奋斗,不怕牺牲。军官来源有4条渠道:选拔优秀士兵和普通中学毕业生入军队院校学习毕业;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由文职干部改任;招收军队以外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人民解放军实行经院校培训提拔军官的制度,即军事、政治、后勤、装备军官每晋升一级指挥职务,应当经过相应的院校或者其他训练机构培训;专业技术军官每晋升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应当经过与其所从事专业相应的院校培训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军官选拔和使用,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注重实绩、适时交流的原则,实行民主监督,尊重群众公论。任免军官职务,应当先经考核;未经考核不得任免。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并作为任免军官职务的主要依据。考核结果应当告知本人。任免军官职务,必须按照任免权限,履行任免手续。军官任职满最低年限后,才能根据编制缺额和本人德才条件逐职晋升。军官德才优秀、实绩显著、工作需要的,可以提前晋升;特别优秀的,可以越职晋升;经考核不称职的,应当调任下级职务或者改做其他工作,并按照新任职务确定待遇。军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任职经历、文化程度、院校培训等资格。军官应当在不同岗位或者不同单位之间进行交流。军官在一个岗位任职满规定年限,应当交流。担任师级和军级领导职务的军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分别满25年和30年,应当交流。在艰苦地区工作的军官向其他地区交流,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在军官回避方面,规定了军官任职的亲属关系回避、地域回避和公务回避。军官在作战和军队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或者取得显著成绩,以及为国家和人民作出其他较大贡献的,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给予奖励。军官违反军纪的,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给予处分;军官违反法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按照优待现役军人的原则,确定军官的各种待遇。军官实行职务军衔等级工资制和定期增资制度,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享受津贴和补贴,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适时调整。军官享受公费医疗待遇,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享受军人保险待遇,享受休假待遇。军官住房实行公寓住房与自有住房相结合的保障制度。军官按照规定住用公寓住房或者购买自有住房,享受相应的住房补贴和优惠待遇。军官的家属随军、就业、工作调动和子女教育,享受国家和社会优待。军官具备家属随军条件的,经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可以随军。军官未达到平时服现役的最低年限的,除规定情形之外,不得退出现役;要求提前退出现役未获批准,经教育仍坚持退出现役的,给予降职(级)处分或者取消军官身份后,可以作退出现役处理。军官达到平时服现役的最高年龄或者有其他原因,应当退出现役。军官退出现役后,采取转业由政府安排工作和职务,或者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的方式安置;有的也可以采取复员或者退休的方式安置。军官达到服现役的最高年龄,符合国家规定的离休条件的,可以离职休养。《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的公布施行,对于建设一支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现役军官队伍,提高军官队伍管理的法制化、科学化水平,进一步增强军队的吸引力、凝聚力,保证人民解放军完成国家赋予的任务,具有重要意义。